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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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应该包含哪些内容?防灾减灾教育作为一种科普类公益广告,受到了大众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地震逃生这样的大型事故来说,我们必须要向大众科普逃生的技巧。

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应该包含哪些内容,防灾减灾教育作为一种科普类公益广告,受到了大众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地震逃生这样的大型事故来说,我们必须要向大众科普逃生的技巧。从而培养大众防震减灾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作出介绍:

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

1.向公众传播有关自助的常识。针对一些突发情况,在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中,应向公众传递正确的处理方法,使大家在避免恐慌的情况下找到为高校扑救的方法,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听众的自助能力。同时,也有必要向公众公布解决紧急情况的行动计划,使公众有一种实践意识,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更好地保护自己。

2.向公众介绍通用设备。在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中,向公众介绍了逃生时应正确使用的一些工具和设备,以便公众在发生地震时可以使用良好的逃生辅助工具,从而提高观众的逃生能力。有效地教育所有人如何在地震中保护自己。

3.向公众介绍有关地震的一些常识性问题。在诸如地震逃生安全教育视频之类的科普视频中,我们必须向公众说明地震前的常识问题,以便使观众对恶劣的环境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可以更好地预防这种情况。有效提高听众的安全性意识,从而更好地提高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就是有关地震逃生安全教育宣传片要给受众介绍的内容,希望对大家起到借鉴作用。如果你还有关于宣传视频制作方面的需求,可随时与小编进行联系,我们会有专业人员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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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六: 信众对佛教题材影片投资支持该选择的合同方式

第八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六: 信众对佛教题材影片投资支持该选择的合同方式,学员问题:

甲(学员)计划投资制作一部佛教题材的影片。有信众知悉后有以投资或出资的方式支持的意愿。但信众出资支持应该选择何种方式较为妥当?是具有布施性的赠与还是投资?应该选择何种方式为妥?

观点:

建议以电影投资合同的方式较为合适。信众为影片的投资方,对影片投资,按投资比例享有发行收益权,除收益权外,不享有影片如版权在内的任何权利,也不参与影片的制作管理及宣传发行。信众与甲之间属于最基础的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关系。双方之间构成典型的商事投资合作。若影片有发行收益,甲方向信众分配即可。

不建议采取赠与的方式,因为赠与关系涉及到合同撤销的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基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会使影片投资关系变得不确定,于电影的制作显然不利。而且,代为接受赠与涉及到行政管理秩序,还会涉及行政处罚问题。

也不建议由甲代为向第三方支付收益,即在影片产生发行收益后,不向合同当事人信众支付发行收益,而是由甲集中向第三方如福利机构交付,该交付应具有赠与性质。建议按正常的商业及合同规则,向投资人分配收益,至于投资人分配收益后是否向第三方机构捐赠由其自己决定、自己实施。

将与信众的关系限定在商事投资的范畴内,甲方存在的法律风险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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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四: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二)

第八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四: 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二),本文承续前文。

前文《第八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系列之四: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分析了在目前立法环境下当事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些许变化,虽然该法典待2021年1月1日施行,但仍有讨论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值得我们注意的变化是两点:第一,确认了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的效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应该以明确的通知的方式作出。但并未明确如果设定宽限期,当事人在宽限期内拒绝履行预告告知合同自动解除的效力,即是否还应再作出解除通知。而依据《民法典》,当事人可以催告并限定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并预先告知逾期未履行合同将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若逾期未履行,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合同解除,当事人无需再作出解除通知。

第二,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以不向当事人发送解除通知,而是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如果解除确认的诉请被支持,则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对方时。虽然是否向当事人作出解除通知都可行使解除权,但二者仍有区别。如果是以通知方式解除,自通知到达当事人时合同解除;而以起诉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时间是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送达当事人时。而且,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权受条件限制,只有在解除被确认时才被支持,且时间有延迟性。以诉讼为例,待判决生效后对解除确认的效力才生效,若经历二审,则合同解除效力的确认时间更长,这是与通知解除的重要区别。实践中,虽案情不同,但建议仍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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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委托导演代为向委托方交付剧本的法律风险及救济选择(上),公司宣传片制作公司

公司宣传片制作公司,第八期版权沙龙学员问题回复之五—— 编剧委托导演代为向委托方交付剧本的法律风险及救济选择(上),委托剧本创作合同中,电影公司委托编剧创作剧本,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编剧应向电影公司交付剧本。如果编剧未向委托其创作的电影公司交付剧本而是将剧本交付给导演,委托导演代为向电影公司交付,该行为是否适当?交付完成的标准又是什么?承载交付任务的导演兼有交付和受领的两重性质,对此内在冲突的性质该如何理解?就编剧而言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关系中,编剧创作剧本并完成交付是其主要的合同债务,且该债务属于该类合同固有、必备的义务,具有主给付义务的性质;剧本交付完成后,委托方验收确认并支付酬金属于委托方的主要债务。此种法律关系的纽带就是交付。交付意味着剧本创作的完成和移转,同时启动了委托方的付款义务。因此,依据合同约定适当合理的交付剧本是编剧的主要义务。编剧应该依据合同约定、诚信精神及交易习惯履行剧本交付义务。

但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及其方式未作明确约定。例如,甲是电影公司,乙为编剧。甲委托乙创作某部影片剧本。双方在合同中对交付形式及对象并未约定。在付款条款中约定,“双方自签订合同之后,甲方付给乙方稿酬10%;乙方完成故事大纲后,甲方付乙方稿酬20%;乙方完成剧本创作,并经甲方审查通过后,甲方再付乙方30%。”同时就剧本版权,合同约定,“甲方享有自剧本完成稿交付之日起,对该剧本拥有相应著作权利。”除此之外,对交付无其他涉及。

对此,编剧认为既然合同中并未约定必须直接向委托方电影公司交付剧本,因此也可以向导演交付。导演初步审查后其再向电影公司转交。本文认为该种观点不能成立。合同既然并未有明确约定,则涉及到合同解释的问题。合同并未明示并非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任意地扩大化解释。合同的含义及解释自有其固有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约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含义。”以上为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则,也是处理合同解释问题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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