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

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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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不同于故事提纲、结构及故事环境与背景,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条件。但对于小说或剧本等作品而言,故事情节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并不一定构成剽窃或侵权,认定剽窃或侵权还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不同于故事提纲、结构及故事环境与背景,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条件。但对于小说或剧本等作品而言,故事情节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并不一定构成剽窃或侵权,认定剽窃或侵权还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以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

对于故事情节的内涵及法律性质,一审判决认为,“故事情节是叙事性文艺作品中具有内在因果联系的人物活动及其形成的事件的进展过程,它属于作品的表达”。这就确立了故事情节作为表达的法律性质,具备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条件。之所以称之为前提条件,是因为并非所有的表达都受保护、可以享有专有的权利,表达还应具有独创性,即只有独创性表达才可受到保护。如一审判决所指出,“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并非作品中的所有情节都受到保护,只有其中独创性的部分才能获得。故而,就小说或剧本等作品而言,情节属于表达,但只有具备独创性的情节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只有对该类情节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时才构成侵权。

除此之外,对故事情节的保护还受到举证责任的限制,这其实也是一种限定条件。对于侵权,应该有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9条规定,“原告应当提交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对比说明或者列表,具体列明二者相关内容的对应情况,被告对此有异议的,应当逐一说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反证据。”故而,主张故事情节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原告应该承担对比说明或列表的举证责任。这其实需要作者具备一定的归纳概括能力。如果举证不能或不利,将会承担失败的后果。因为通常情形下,由原告举证两作品的对比说明、列表后,法院在审理中主要对该对比列表载明的争议情节进行审理,对其他情节较少甚至不作涉及。这实际上是对原告举证能力有较高要求,如果原告自己对被控侵权作品的故事情节把握不全或不准,自己便会承担不利责任。如该案一审判决中指出,“本案原告最初列举了《田野》侵犯《荒原人》的30个故事情节”,即是由原告先指明涉嫌侵权情节,然后法院对其进行评析。

对于原告指控故事情节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法院评析后通常会有四种结果。

第一种,原告主张侵权作品情节与其作品中故事情节并不相同。如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所认定,“原告列举的抄袭情节明显与原著不符,该概括具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二者情节并不相同。”由于情节并非语言文字,对其概括本就就有主观性,因此可能会产生偏差。该案中,一审判决便具体论证:“如第21处,原告认为《荒原人》中许家堡村以姓氏而区分为“四大家族”,许姓为最大的家族,而《田野》中凤凰岭村以姓氏而区分出几个家族,李姓为最大的家族。事实上,浏览《田野》,书中并没有凤凰岭村有以姓氏区分的几大家族,且李姓为最大家族的描写。再如第23处,原告认为《荒原人》中许光年被免于起诉获释回村,郭六子、周作信在县城为许光年摆宴压惊,而《田野》中也有田野被县林业公安局免于处罚,获释回村,张三、邵振河在县城为田野摆宴压惊的情节。事实上,《田野》中张三为了营救田野在县城的一个饭店请相关朋友吃饭,无意中遇见已被释放的田野,邵乡长将同来的三军司令交给张三,自己另找饭店并请来几个战友为田野压惊”。

本文一审判决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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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

故事提纲、故事结构在认定剽窃中的作用(二)

故事提纲、故事结构在认定剽窃中的作用(二),判决中对我们有借鉴、指导之处如下:第一,明确了故事提纲、故事结构的内涵:故事提纲,是指故事叙述过程中的内容要点;故事结构,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第二,指出了故事提纲及故事结构的特征,故事提纲与故事结构仅为粗线条的概括,而非具体的细节描写。第三,最为重要也最该值得注意的是,“在小说这种典型的叙事性作品中,提纲和结构主要包括人物活动与故事脉络等,体现作者对作品宏观上的谋篇布局,由于不涉及作品的具体事件的展开性描述,更不涉及作品具体细节的描写,因此具有高度概括性。正是因为其是对作品整体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的描述,不是作品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这是法院对故事提纲与故事结构的法律定性。首先,故事提纲与故事结构不属于“表达”的范畴,易言之,故事提纲与故事结构应为思想。作出这样认定的原因是故事提纲与故事结构并非具体的表达,而因其具有一般性、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所以应为思想的范畴。其次,既然故事提纲及故事结构并非“表达”,尽管其为作品内在的组成元素,但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进一步论,如果两部作品的故事提纲、故事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甚至是相同,也不会构成剽窃或者是侵权。第四,故事提纲及故事结构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在对其归纳总结时,会因主观性而出现失真、偏差。退一步讲,即便想指控故事提纲及故事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对当事人而言也并非易事。该案中,原告对故事提纲的概括便遗漏了重要内容且有欠缺客观之处。第五,对于故事提纲及故事结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法院会结合作品题材、主题思想、故事脉络及情节综合判断。

一审判决并未支持黄井文的诉请,黄井文因一审法院认定故事提纲、故事结构等不相同或不相似而提出上诉。对于黄井文关于故事提纲、故事结构认定过错的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并未支持,而是认为:“故事提纲指故事叙述过程中的内容要点。故事结构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提纲和结构主要包括人物活动与故事脉络等,体现作者对作品宏观上的谋篇布局,由于不涉及作品的具体的事件的展开性描述,更不涉及作品细节的描写,因此具有高度概括性。黄井文将《荒原人》及《田野》分别归纳出了故事提纲和故事大纲,是黄井文对涉案两部作品高度概括性的描述。但是黄井文归纳的两部作品的故事提纲和故事结构并不是《荒原人》、《田野》两部作品本身的内容。同时,黄井文对涉案两部作品相应内容进行概括不完全准确。一审法院关于黄井文在故事提纲中,遗漏了《荒原人》中许光铎爱上并追求许光年的未婚妻张琪,进而引起的一系列故事的内容,而这部分情节在全书中占有较大篇幅。

《荒原人》中许光年对刑满释放人员方群给予应有的安置,与该书中描述的内容不符是准确的。黄井文提交的故事大纲中的其他部分,在《荒原人》与《田野》两部作品中文字表达形式是不同的。《荒原人》与《田野》两部作品虽然均系农村题材的作品,讲述一个年轻人如何在村中取得领导权,继而带领大家脱贫致富的故事,其中也均包括主人公在所在村参与村领导班子改选的故事,但涉案两部作品在对上述进行故事描述的具体内容上,体现出各自不同的文字表达形式。而且,即使按照黄井文所提涉案两部作品均通过不同情节衬托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这一“主题思想内容”主张,也不能因两部作品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内容”就认定两部作品构成相同或相近似,不同的作品中均可以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对相同的“主题思想内容”进行表达。因此,不能认定《田野》抄袭了《荒原人》故事提纲和故事结构。”

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

故事提纲、故事结构在认定剽窃中的作用(三)

故事提纲、故事结构在认定剽窃中的作用(三),二审判决除了支持一审判决之外,对于裁判理由有增加,这值得注意。第一,“黄井文归纳的两部作品的故事提纲和故事结构并不是《荒原人》、《田野》两部作品本身的内容”,对故事提纲和故事结构与作品做出区分,故事提纲、结构不是作品,或者并非直接是作品,而是作品内在的精神,内化隐于作品之中,并非直接、显化的表达,严格来说是作品所要表达的某种思想。第二,作品主题思想不受保护。如果作品主题思想相同并不意味着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表现方式。对于同一主题思想,可以通过不同的情节来表现,这就是表现方式的不同。作品的主题思想本身就属于思想的范畴,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方式,而作品的表现方式是包含情节等在内的文字具体表达。

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但何为思想观念何为表达呢?“一般说来,思想观念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意、发现等等。宇宙、地球、物质等概念术语,剩余价值规律、狭义相对论和广义相对论等理论,2001年9月11日美国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等客观事实,都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著作权法中的表达则是指对于上述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等(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4页)”。

但是,在某些时候,思想观念与表达的分界点却难以划清。这是因为,第一,表达与思想观念并非截然分离的,思想观念便存在于表达之中,表达的对象是思想观念,表达就是为了思想观念而存在,二者融于一体。第二,同一观念,在何种表达程度受保护,在何种程度不受保护,法律没有也难以有统一的标准。例如,通常情形下短语不受保护,但短语既是表达也是观念,但短语短的程度却难以明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10.10条规定,“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台词、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3)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4)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事实等错误;(5)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6)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7)其他因素”。故事提纲和故事结构属于作品情节的框架性构思,更大程度上具有创意的色彩,因此应被归入思想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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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节属于表达,但相同或相似不必然构成剽窃(一)

故事提纲、故事结构在认定剽窃中的作用(一),厚街企业宣传片拍摄制作

厚街企业宣传片拍摄制作,故事提纲、故事结构在认定剽窃中的作用(一),剧本、小说等作品若涉嫌剽窃,原告一般会提交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之间的对比说明或列表,列明二者相关内容的对应情况。而在先作品与被诉侵权作品的对比内容中有时会包含故事提纲及结构,即主张二作品在故事提纲及结构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那么,故事提纲及结构在认定剽窃中有哪些作用?以原告视角,指控并举证故事提纲及结构构成实质性相似对支持其构成剽窃主张有无价值?

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对故事提纲、故事结构的法律定性及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对该类纠纷的处理有指导意义。

该案中,黄井文系《美丽的田野》一书的作者,其指控《美丽的田野》剽窃其作品中的主题思想、人物性格命运、人物关系、故事框架、故事情节和文字等,因此向法院诉请作者冯延飞及出版社公开登报承认剽窃、赔礼道歉等。

一审中,黄井文就其指控冯延飞剽窃的事实列表予以明确,其中故事提纲及结构对照2处。对此,冯延飞抗辩称黄井文对两部作品故事提纲及结构的概括有误且并不客观。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故事提纲,是指故事叙述过程中的内容要点。故事结构,是指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本案中,原告指控的侵权提纲、结构仅为粗线条的概括,并不涉及具体的细节描写。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小说这种典型的叙事性作品中,提纲和结构主要包括人物活动与故事脉络等,体现作者对作品宏观上的谋篇布局,由于不涉及作品的具体事件的展开性描述,更不涉及作品具体细节的描写,因此具有高度概括性。正是因为其是对作品整体高度概括性的、一般性的描述,不是作品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其次,黄井文对两部作品的相应内容进行的概括内容并不完全准确,存在一定的主观色彩。如在故事提纲中,遗漏了《荒原人》中许光铎爱上并追求许光年的未婚妻张琪,进而引起的一系列故事的内容,而这部分情节在全书中占有较大篇幅。

再如,其认定《荒原人》中许光年对刑满释放人员方群给予应有的安置,与该书中描述的内容不符。虽然两部作品均系农村题材的作品,展现的都是当代中国东北农村的生活画卷,讲述一个年轻人如何在村中取得领导权,继而带领大家脱贫致富的故事,但其主题思想具有较大的差异,《荒原人》主要描写了城市姑娘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情感观念对东北农村青年的冲击,而《田野》则主要描写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如何在基层农村的民主政治中艰难推进以及法制观念如何在农民心目中树立的过程。因此,从两部作品的主要内容的概述看,《田野》与《荒原人》的故事脉络及情节发展并不相同,故事提纲以及结构亦不相同。原告关于被告冯延飞侵犯其作品提纲及结构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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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http://www.k26.com.cn/20210712/551327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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