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乐美广告词捧在手心里,你是我的优乐美
优乐美广告词

优乐美广告词捧在手心里,你是我的优乐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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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乐美广告词早已成为大家心中的经典画面,而其中的经典台词就是男主人公让女主人公做他的优乐美,做他捧在手心里的挚爱。这句话和这个广告让无数女生为之倾倒,毕竟这样的恋爱谁不想要呢,但是这不过就是偶像剧罢了,现实生活绝非如此浪漫。

优乐美广告片台词捧在手心里

  优乐美咖啡厅台词,大家最熟悉的

  语晨:我是你的什么?

  杰伦:你是我的优乐美啊.

  语晨:原来我是奶茶啊.

  杰伦:这样,我就可以把你捧在手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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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和偶像剧是有差别的,偶像剧中的“欧巴”在现实生活中,或许不过是大男子主义的传统韩国男人罢了,偶像剧毕竟不是生活,偶像剧没有柴米油盐,没有鸡毛蒜皮,但生活有,这便是二者最大的不同。所以在生活中,哪怕是一个很爱很爱你的男生对你说他会把你宠成公主,不让你受苦受累受委屈,婚后的家务活全都他来干,他会把你捧在手心里。

  即便是这样充满真诚和热忱的恋爱宣言,也一定不要相信。因为没有任何一个女人,能一辈子被男人捧在手心里。而这原因,自然是有很多的。

  萧伯纳说过“爱情不是慈善事业,所以不能慷慨施舍。”在爱情中,两个人的付出和收获,应该是平等的。因为这个世界本来就应该是男女平等的,在婚姻生活中也应该是如此。要想真正地获得爱情,需要的不是单方面降低自己的身段,去卑微的求得爱情,去求得别人的宠爱。

  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会不被珍惜的,因为真正的爱情,并不能指望对方慷慨施舍。如果对方不愿意,不主动,那么即便你卑微到泥土中去了,也依然没有办法换回他的宠爱,因为他本来就不爱你。而对于那些在婚前承诺会爱你一辈子,宠你一辈子的人,也不要抱有过高的奢望。因为人是会改变的,没有人能保证对你一直无止境的付出,毕竟谁都会累,总把你捧在手心,对他来说,久而久之就变成了一种负担。

  正如罗曼罗兰所说,“爱情是需要彼此牺牲的,片面的牺牲只能造就片面的爱。”婚前这样的承诺,意味着做出牺牲的人都是他罢了,而你做的只有一直享受,这样久而久之,那么对方必然会感觉到劳累,会感觉到不公平。当初的热忱和承诺也都消失殆尽,变成一纸空谈。因为在爱情中,只有一方付出的爱情是不平衡的,是不平等的。

  毕竟在爱情中总保持主动是非常累的,所以随着时间的流逝,他也不想只是主动的那一方。所以对于你来说,就可能觉得他的态度会发生360度转变,而这原因,并不是因为他不爱你了,只是因为他累了。所以,在夫妻生活中,平等的付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一味地让对方付出,一定是会让对方感觉到累,从而丧失继续主动的热情和意愿,从而不再把你“捧在手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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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愿意把你捧在手心里,当然是一件幸福而且幸运的事情,但是即便如此,你也不应该心安理得,什么都不做地享受这份宠爱,而是应该有所回报。毕竟双向奔赴的爱情才是有意义的,两个人平等付出的爱情才会是长久的。结婚的时候,或许就是那一腔热血,或许就是那满腔热情的鼓舞,或许什么都不考虑,觉得有爱情在就能一直白头偕老。

  但婚姻可是完全不同的,婚姻是需要智慧的,只有热情是完全不够的,婚姻是需要经营和维系的,是需要讲究付出和回报的。所以如果想让自己的婚姻更长久,那么用心经营,用爱浇灌,才是正确的选择。女生们也应该尽早逃离幻想,即便是男生甜言蜜语的承诺也不应该头脑一热,也应该尽可能保持理智,不要恃宠而骄,什么都不做。因为如果只让对方单方面一直付出,爱是会消失的。

优乐美广告词:你是我的优乐美

  2006年,一则广告风靡全球,经典广告语“你是我的优乐美”横空出世,那一年优乐美奶茶正式上市。但是,只有奶茶才能叫优乐美吗,不能用在吹风机上吗?2020年4月9日,“优乐美YOULEMEI”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9号,吴某在电吹风、厨房用油烟机、水加热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优乐美YOULEMEI ”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诉争商标

  在诉争商标进入初审公告阶段时,本案第三人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之郎公司)提出了异议。经过复审,商标局认定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申请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吴某不服商标局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吴某主张:喜之郎公司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系对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优乐美YOULEME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并非复制、模仿第三人的“优乐美U.LOVEIT”商标。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吹风、厨房用油烟机等商品与奶茶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原告认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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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称:喜之郎公司的第6091459号“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非奶为主)商品上已为相公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优乐美U.LOVEIT”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诉争商标与喜之郎公司相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作为第三人的喜之郎述称:自2006年起喜之郎公司持续在各大媒体上对优乐美奶茶进行了大量宣传,还聘请歌手周杰伦作为代言人进行推广,广告词“你是我的优乐美”已为公众广泛熟知,“优乐美U.LOVEIT”商标在奶茶等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

  原告主张的在先商标申请日晚于第三人涉案驰名商标的申请日,且本案原告在店铺招牌和宣传海报上使用了“优乐美”文字及周杰伦的代言照片,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傍名牌”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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